林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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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

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5月19日市民族团结进步创评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

202199

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

考评命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工作,根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2021—2025 年)》《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地(市)、,模范县(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办法(试行)》和《中共林芝市委员会 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团结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芝市级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创建。模范区范围包括县(区)、乡镇(街道);模范单位范围包括机关、企业、村居、学校、连队、景区、家庭、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负责制定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测评指标,并组织开展考评命名等相关工作。各县(区)、市(中、区)直各单位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创建,并向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申报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

第四条  县(区)、乡镇(街道)申报市级模范区,须达到市级模范区测评指标要求;申报市级模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县(区)级模范单位,并达到市级模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市(中、区)直单位申报市级模范单位,须达到市级模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县(区)、市(中、区)直各单位创建办对照市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对象开展初验,经各县(区)、市(中、区)直各单位创建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向市创建办申报。

驻林各军警部队申报模范单位由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对照市级测评指标开展初验,并向市创建办申报。

第六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每年命名一批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每批命名原则上控制在20个左右。各县(区)、市(中、区)直各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和驻林各军警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创建办进行申报,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申报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须提交《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申报表》和初验报告。

第八条  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考评命名工作,遵循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突出模范、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评选,综合评定,择优命名。

第九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市级模范区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级模范区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市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模范区予以命名。

第十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对市级模范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考评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按一定比例抽查考核;

(三)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模范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五)经市创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模范单位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次。达到优秀、合格等次的,可申报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模范单位,优先推荐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市创建领导小组颁发命名决定,公布年度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名单,授予牌匾,并给予一次性50000元经费支持。经费由市财政核拔。

第十三条  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优先推荐为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林芝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的,3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

第十四条  模范区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为 5 年。已被命名 5 年期满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模范区模范单位实行回访抽查制度,市创建办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巩固提升创建水平。

第十六条  市创建办定期组织模范区模范单位开展“互观互检”活动。

第十七条  模范区模范单位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问题,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民族团结的,或者出现其他被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况,应撤销其命名。

撤销命名工作由市创建领导小组直接决定撤销命名。原申报县(区)、单位也可提出撤销命名申请,报经市创建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2016年—2021年被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以及被国家民委、自治区民委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可直接命名挂牌为市级模范区模范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中、区)直各单位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创建工作考评命名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