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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鲁朗景区管委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林芝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林芝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1.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市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总结推广各县(区)、各行业领域消防工作经验。      

2.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消防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拟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及消防装备建设。

3.指导、督促各县(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严肃问责。

4.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制定或拟定贯彻意见和工作计划。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2.具体协调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3.实时掌握全市消防工作动态,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编制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开展媒体消防安全宣传。

4.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检查,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建议。

5.承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请示报告。

6.完成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工作要求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2.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成立由其担任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3.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时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5.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重点时期、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6.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公益属性。

7.组织领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保障。

8.组织对亡人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加强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10.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智慧消防建设,推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平台可持续运维保障措施推广使用

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11.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12.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融入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实体化建设和“多网合一”综合网格管理,落实网格管理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

13.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推动构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考核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标准化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经费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消防安全工作。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和检查考评范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开展标准化管理工作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或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负责督促检查直属、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消防安全防范;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3.市委组织部:负责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和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的依据。

4.市委宣传部:将消防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报道重大消防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5.市委政法委:督促指导全市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消防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评体系。

6.共青团林芝市委员会:依托志愿者队伍建设平台,健全完善消防志愿者队伍,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纳入年度志愿者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消防志愿者工作开展。

7.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消防安全类案件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负责审查有关涉及消防安全案件类的申请强制;按职责推动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8.市人民检察院:对辖区涉及消防安全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按职责推动落实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9.市发改委: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上级铁路办要求,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消防安全监管政策和法规,协调督促拉林铁路指挥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参与铁路在建项目消防安全事故调查。

10.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负责体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从事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社会培训、体育场馆经营、体育中介服务以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主体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1.市科技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1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督促工业、通讯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13.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14.市公安局、市边境管理支队:负责依法开展火灾防控工作;公安(边境)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依规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15.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16.市司法局: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17.市财政局:严格落实本级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经费投入;督促各县区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消防业务经费保障制度,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1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消防安全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安全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纳入职工岗前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

19.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消防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

2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法对建设工程(含拆除、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各季度各级住建城乡建设部门向对应的消防救援机构抄告本季度办理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相关许可情况;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并加强日常维护;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1.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22.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24.市乡村振兴局:负责乡村振兴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村振兴项目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25.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做好重点商场和超市、餐饮业、住宿业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对已备案、审批的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等流通行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26.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文广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28.市旅游发展局:积极组织开展旅游景区(景点)排查整治,督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消防安全条件;将日常消防管理情况纳入星级评定内容,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措施。

29.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及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30.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等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行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1.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3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气产品、电动自行车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3.市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林区、农牧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重点协同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完善消防设施、器材补配备工作,确保全市林区、农牧区的消防安全环境的整体稳定;承担林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4.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搭建建(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户外公共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建筑外窗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消防安全;建立健全并落实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使用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确保消火栓均保持完好有效;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35.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邮政企业、快递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的消防安全工作。

36.市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37.国网林芝供电公司: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工作汇报,落实整改工作;推动落实农网改造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网电力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对所监管变电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对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落实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3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林芝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落实与消防部门的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协作协议,完善应急通信保障协作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抢险救援过程中灾害事故现场公网的时刻畅通,保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精准、快速、高效传输保证作战措施第一时间落实。

39.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40.气象、水利、地震、交通、自然资源、卫健等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将与公共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相关的数据,接入消防救援实战指挥平台及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遇消防安全重大任务、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开或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名义制发《会议纪要》。

2.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原则上在每年一季度召开,遇消防安全重大任务、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开,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二)督查制度

1.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进行分组督查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并填发《督查工作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2.督查重点是各地区、各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

3.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总、通报督查检查情况。

(三)督办制度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1)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存在突出问题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

2)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普遍存在突出火灾隐患的;

3)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销案,或整改进度明显滞后的;

4)行政区域或行业领域内同类型火灾多发的;

5)上级重要批示或督导巡查发现的问题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督办落实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市防火委员会成员单位可就本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报请市防火委员会对相关区县政府实施督办。

2.被督办单位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应根据被督办事项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整改结束或督办期限届满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可视情对被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通报。

(四)约谈制度

1.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依据不同情形,组织约谈警示。

2.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进行的约谈警示,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警示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约谈警示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市政府。

(五)联络员制度

1.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1位分管领导和1 位联络员。

2.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参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有关工作。

3.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本行业消防工作情况,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参与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4.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补替,并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审批制度

1.召开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或扩大会议,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召开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部分成员会议,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审批相关会议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会议。

2.提请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后,按现行文程序办理,盖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印章;提请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按现行文程序办理,盖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提请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签后,按现行文程序办理,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

3.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需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名义发文的,经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

四、责任落实

(一)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市委组织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将全市年度消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按规定报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